工資、薪金所得,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、薪金、獎金、年終加薪、勞動分紅、津貼、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。
工資、薪金所得按月預繳時: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、專項扣除、專項附加扣除(最多5項)、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,為每月預繳的應納稅所得額。
計算公式:
月應納所得額 = 每月收入-5000-專項扣除-專項附加扣除-個人所得稅法確定的其他扣除
月應納稅額 = 月應稅所得額 × 適用稅率 - 速算扣除數
實際計算應為按期數(月數)累加綜合計算
本期應納所得額 = 各月累計收入 - (5000 × 期數) - 各月累計專項扣除 - 各月累計專項附加扣除
本期應納應納稅額 = (本期應納所得額 × 適用稅率) - (速算扣除數 × 期數) - 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
工資、薪金所得稅率表(按月)
| 級數 | 月年應納稅所得額 | 稅率(%) | 速算扣除數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| 不超過3000元的 | 3 | 0 |
| 2 | 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| 10 | 210 |
| 3 | 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| 20 | 1410 |
| 4 | 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| 25 | 2660 |
| 5 |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| 30 | 4410 |
| 6 |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| 35 | 7160 |
| 7 |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| 45 | 15160 |
綜合所得匯算稅率表(年度)
| 級數 |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| 稅率(%) | 速算扣除數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| 不超過36000元的 | 3 | 0 |
| 2 |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| 10 | 2520 |
| 3 |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| 20 | 16920 |
| 4 |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| 25 | 31920 |
| 5 |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| 30 | 52920 |
| 6 |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| 35 | 85920 |
| 7 |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| 45 | 181920 |
勞務報酬所得,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,包括從事設計、裝潢、安裝、制圖、化驗、測試、醫療、法律、會計、咨詢、講學、翻譯、審稿、書畫、雕刻、影視、錄音、錄像、演出、表演、廣告、展覽、技術服務、介紹服務、經紀服務、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。
計算公式:
勞務報酬所得不超過800元:不需繳納
勞務報酬所得不超過4000元:應納稅所得額 = 勞務報酬所得 - 800元
勞務報酬所得超過4000元:應納稅所得額 = 勞務報酬所得 × (1 - 20%)
應納稅額 = 應納稅所得額 × 適用稅率 - 速算扣除數
注:勞務報酬所得,屬于一次性收入的,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;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,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。
勞務報酬所得稅率表
| 級數 | 每次應納稅所得額(含稅級距) | 不含稅級距 | 稅率 | 速算扣除數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1 | 不超過20000元的 | 不超過16000元的 | 20% | 0 |
| 2 | 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| 超過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| 30% | 2000 |
| 3 | 超過50000元部分 | 超過37000元的部分 | 40% | 7000 |
稿酬所得,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、報刊等形式出版、發表而取得的所得。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,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,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,定額減除費用800元;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,定率減除20%的費用。適用20%的比例稅率,并按規定對應納稅額減征30%。
計算公式:
稿酬所得適用20%的比例稅率,并按規定對應納稅額減征30%,其計算公式為:
稿酬所得不超過800元:不需繳納
稿酬所得不超過4000元:應納稅所得額 = 稿酬所得 - 800元
稿酬所得超過4000元:應納稅所得額 = 稿酬所得 × (1 - 20%)
應納稅額 = 應納稅所得額× 20%
實際繳納稅額=應納稅額×(1-30%)
(1)個人每次以圖書,報刊方式出版,發表同一作品(文字作品,書畫作品,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),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,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,均應合井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。
(2)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,發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,則可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。
(3)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,應合并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為一次,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。在其連載之后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,或先出書后連載取得稿酬所得,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計征個人所得稅。
(4)作者去世后,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,按稿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。
注:稿酬所得,屬于一次性收入的,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;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,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。
特許權使用費所得,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、商標權、著作權、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;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,不包括稿酬所得。
計算公式:
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超過4000元:應納稅所得額 =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- 800元
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超過4000元:應納稅所得額 =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× (1 - 20%)
應納稅額 = 應納稅所得額 × 20%
注:特許權使用費所得,屬于一次性收入的,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;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,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。
經營所得,是指:
1.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、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,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、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、合伙企業生產、經營的所得;
2.個人依法從事辦學、醫療、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;
3.個人對企業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、承租經營以及轉包、轉租取得的所得;
4.個人從事其他生產、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。
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、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,為應納稅所得額。
計算公式:
年應納稅所得額=年收入總額- 成本、費用及損失
應納稅額 = 應納稅所得額 × 適用稅率 - 速算扣除數
經營所得稅率表
| 級數 |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| 稅率(%) | 速算扣除數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| 不超過30000元的 | 5 | 0 |
| 2 | 超過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| 10 | 1500 |
| 3 | 超過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| 20 | 10500 |
| 4 | 超過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| 30 | 40500 |
| 5 | 超過500000元的部分 | 35 | 65500 |
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,是指個人擁有債權、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。
計算公式:
應納稅所得額 = 每次收入金額
應納稅額 = 應納稅所得額 × 20%
注: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,以個人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,不扣除任何費用,以支付單位或個人每次支付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時,個人的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。
財產租賃所得,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、機器設備、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。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。
計算公式:
財產租賃所得不超過4000元:應納稅所得額 = 財產租賃所得(月) - 800元
財產租賃所得超過4000元:應納稅所得額 = 財產租賃所得(月) × (1 - 20%)
應納稅額 = 應納稅所得額 × 20%
優惠政策:對于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財產租賃收入,自2001年1月1日起暫按10%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。
注:財產租賃所得,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,如收入為按年取得,應分攤到月計算。
財產轉讓所得,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、股權、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、不動產、機器設備、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。
計算公式:
應納稅所得額=(收入總額-財產原值-合理稅費)×20%
應納稅額=應納稅所得額 × 20%
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財產原值,按照下列方法確定:
(一)有價證券,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;
(二)建筑物,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;
(三)土地使用權,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、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;
(四)機器設備、車船,為購進價格、運輸費、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。
其他財產,參照前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。
納稅人未提供完整、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,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的,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財產原值。
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合理費用,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。
偶然所得,是指個人得獎、中獎、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。以每次收入為一次。
還包括:
1.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;
2.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的額外抽獎;
3.個人為單位或其他個人擔保取得的收入。
4.個人房產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,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。
計算公式:
應納稅所得額 = 每次收入金額
應納稅額 = 應納稅所得額 × 20%
*優惠政策 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規定:
個人購買“福利彩票”、“體育彩票”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,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;
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(含800元)的,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;
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,以下情況取得綜合所得的情形需要辦理年度匯算清繳:
(一)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,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;
(二)取得勞務報酬所得、稿酬所得、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,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;
(三)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;
(四)納稅人申請退稅。
計算公式:
全年累計收入為年度工資薪金收入,年終獎勵收入,勞務報酬所得收入、稿酬所得收入、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收入之和。
年應納所得額 = 全年累計收入 - 60000 - 累計專項扣除 - 累計專項附加扣除
應納稅額 = 應納所得額 × 適用稅率 - 速算扣除數 - 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
如應納稅額計算結果為負數的,可申請退稅。
綜合所得匯算稅率表(年度)
| 級數 |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| 稅率(%) | 速算扣除數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| 不超過36000元的 | 3 | 0 |
| 2 |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| 10 | 2520 |
| 3 |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| 20 | 16920 |
| 4 |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| 25 | 31920 |
| 5 |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| 30 | 52920 |
| 6 |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| 35 | 85920 |
| 7 |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| 45 | 181920 |
*個人所得稅稅收涉及特殊情況及優惠政策較多,如公益慈善事業捐贈的扣除等,《個人所得稅計算器》僅對居民個人一般情況進行測算,測算結果僅供參考,實際應以稅務機關計算為準,如您的個稅情況較復雜,請與客服聯系,進行人工精確測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