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
來源: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
日期:2025-08-12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》規定:“第十四條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,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,應當在本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內印制;確有必要到外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印制的,應當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后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。
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。”
以上回復作為國家稅收政策宣傳,內容僅供參考,具體情況應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為準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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