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
來源: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
日期:2025-08-12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》規定:“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,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。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。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。”
以上回復作為國家稅收政策宣傳,內容僅供參考,具體情況應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為準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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